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破申3号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武青三干道钢洲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胡北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柏,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李大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雨,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越,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月5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务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我院申请对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我院于2021年1月6日通知了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3日举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2006年4月8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市江夏区五里界唐涂村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项目的装饰工程。此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开始施工,因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战略计划调整,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要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工退场。同年12月,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两张结算表上均有李大文和胡北浠的签名,同时盖有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两张结算表的总金额为190万元。合同签订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陆续收到了425700元工程款。因工程停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多次主张权利未果。
被申请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5日,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截止于2018年12月28日,目前处于吊销状态。公司住所地为**市武昌体育路**,注册资本19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大文。股东有两个,李大文,认缴出资1860万元,出资比例97.89%;程荷香,认缴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2.11%。经营范围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农业项目开发;批零兼营农副土特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和其他动产,与**市江夏区五里界唐涂村签订了期限为5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了部分道路、建设有部分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种植了一些苗木,公司于2008年以后一直没有正常经营。目前有个别员工留守在项目工地,负责看守工地。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虽然在**市武昌区,但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该案,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此后对已施工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根据现有证据及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文的陈述,虽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部分工程款,但案涉工程款并没有完全结清,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破产案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能清偿债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法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债务明显大于资产,不具备履行清偿债务的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莉娜
审判员 叶应平
审判员 章鸣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瑶
书记员余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