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特150号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长沙奥林匹克花园小区雅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025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在涉案仲裁裁决中,奥园公司并未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过任何的仲裁申请也未委托任何个人和律师代理其进行仲裁。涉外仲裁裁决中***、**作为代理人提交给苏州市仲裁委的仲裁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中“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均非奥园公司所有的公章。简言之,系他人伪造奥园公司的公章,冒用奥园公司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因此,本案中奥园公司并未提起仲裁申请,也未参加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奥园公司称:奥园公司委托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涉案仲裁,是奥园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身份及授权予以认可。仲裁中所涉公章系我公司另一套公章,现在也具有效力。
经审查查明: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字第0251号仲裁裁决:(一)***向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48105元,同时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述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仲裁费6535元,由***负担。该费用已由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预缴,本会不再退还,由***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上裁决,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另查明,奥园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出具仲裁申请书,向苏州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并委托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参与仲裁。仲裁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中加盖的奥园公司公章中无编码为“4306260010731”字样。本次程序中,奥园公司亦委托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代理,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手续中加盖的奥园公司公章中有编码为“4306260010731”字样。***代理人认可有编码“4306260010731”字样的为奥园公司公章,对本案中***、**作为奥园公司代理人身份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认为,仲裁程序中的仲裁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中公章无编码为“4306260010731”字样,非奥园公司公章,系他人冒用奥园公司名义进行仲裁活动,而其同时亦确认本案中奥园公司授权委托手续合法。根据本案中奥园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的陈述,奥园公司参与仲裁并委托代理人系奥园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陈述并未超出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围,本院予以确认。***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涉案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