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长沙奥林匹克花园小区雅典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4473145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新汽车站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6DP27M。
关于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湘06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人民币3590506.8元,违约金人民币253646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8932.6元,申请执行费41030.86元。2020年9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我院向被执行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9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2月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日,本案应执行标的工程款人民币3590506.8元,违约金人民币253646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8932.6元,申请执行费41030.86元,现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