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破1号 申请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 2021年6月23日,申请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的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实缴注册资本625万元,已投资项目建设4700万元,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且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相悖,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本院查明:本院审结的(2019)湘062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3590506.8元、逾期违约金253646元、诉讼费18932.6元,共计3863085.4元。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新汽车站侧,成立于2016年9月13日,类型为自然人控股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金为625万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30626MA4L6DP27M。被申请人称有固定资产投资34246436.84元、周转资产134852元,却未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尚有七件执行立案案件,未执行标的共计6103580.04元(含申请人的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地域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现查实,被申请人经本院强制执行,尚有共计6103580.04元债务无法清偿,且被申请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具有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故应认定被申请人已存在破产原因。现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应予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湖南奥园建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平江县三峰猴王谷游乐园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霞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