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库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5民初1714号 原告: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10号院1号楼4层4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库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1169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789.7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S200902的《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APM服务,保底服务费用为370000元,包含:APP每月监测100万月活;Server每年10个探针。分为两次付费,每期分别支付185000元。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S201201的《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APM服务,保底服务费用为399600元,包含:听云browser监测每月1000万pv,额外赠送听云browser1000万pv。分为两次付费,每期分别支付199800元。2020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S201213的《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APM服务,保底服务费用为380000元,包含:Server30个探针。分为两次付费,每期分别支付190000元。2021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S210965的《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四,与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合并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APM服务,保底服务费用为240000元,包含:APP每月监测100万月活。分为两次付费,每期分别支付120000元。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技术服务,但被告仅支付合同一项下服务费2万元,合同二项下服务费19.98万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用共计11698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应付而未付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未向原告结算费用共计1169800元,其中54万元符合结算条件,629800元由于原告未向被告交付发票,不符合结算条件,被告不应支付。第二,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合作发生于疫情期间,被告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付款,被告不属于违约;如果法院判定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违约金计算基数应当是54万元,且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进行调整,调整至银行存款利率的标准且不超过合同约定的5%。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S200902的合同一,主要约定如下内容:第1条,服务内容:原告向被告提供新一代APM服务,负责基调网络APM系统的维护与技术支持,确保APM系统的正常运行,被告接收原告提供的APM服务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第2.1条,本合同约定的保底服务费用为370000元。包含使用量为:APP:每月监测100万月活,20000元/月,计240000元/年:Server:每年10个探针,计130000元/年,共计370000元/年。超出部分按照使用内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第2.2条,支付方式。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第一次付费在2020年9月1日前,金额185000元;第二次付费在2021年3月1日前,金额185000元。第2.4条,当保底服务费用包含的使用量使用完后,超额使用部分按照超额单价乘以超额使用量计费。第2.5条,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应付而未付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逾期未付款项的5%。第6.5条,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S201201的合同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第1条,服务内容同合同一。云browser监测每月1000万pv,额外赠送听云browser1000万pv,有效期一年。第2.2.1条,支付方式: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合同款项,第一次付费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且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199800元;第二次付费在2021年5月25日前被告在收到等额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199800元。原告延迟提供发票的,被告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2.2条,当被告将合同约定的保底使用量使用完后,超额使用费用按照超额单价乘以超额使用量计费。第2.5条,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应付而未付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三支付逾2.第2.1条,本合同约定的保底服务费用为399600元。包含使用量为:听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未付费用的5%。第5.5条,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 2020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S201213的合同三,主要约定如下内容:第1条,服务内容同合同一。第2.1条,本合同约定的保底服务费用为380000元。包含使用量为:Server:30个探针,有效期一年,共计380000元。超出使用单价Server:12667元/个探针/年计费。第2.2条,支付方式: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90000元,第二次付费在2021年6月30日前被告收到等额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90000元。原告延迟提供发票的,被告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2.4条,当保底服务费用包含的使用量使用完后,超额使用部分按照超额单价乘以超额使用量计费。第2.5条,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应付而未付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未付服务费用的5%。第5.5条,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 202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S210965的合同四,主要约定如下内容:第1条,服务内容同合同一。第2.1条,本合同约定的保底服务费用为240000元。包含使用量为:APP:每月监测100万月活,共计240000元/年。超出部分按照使用单价为:APP0.24元/活跃设备数。第2.2条,支付方式: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合同款项。第一次付费在2021年9月1日前,金额120000元;第二次付费在2022年3月1日前,金额120000元。第2.4条约定,当保底服务费用包含的使用量使用完后,超额使用部分按照超额单价乘以超额使用量计费。第2.5条,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应付而未付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逾期未付款项的5%。第6.5条,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原告提交了其听云管理系统后台录屏,显示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涉案合同项下的APM服务。 就合同一项下服务费37万元,原告分别于2021年1月5日开具10万元、8.5万元,于2021年5月17日开具1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合同二项下服务费39.96万元,原告分别于2021年1月5日开具10万元、9.9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合同三项下服务费38万元,原告分别于2021年1月5日开具10万元、9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解释称,因被告始终怠于履行支付服务费,已开具发票的54万元中,被告尚有32.02万元尚未支付,为避免先期开票进一步扩大原告损失,故还有金额为629800元的发票尚未开具。 被告于2021年12月24日支付合同一项下服务费2万元,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合同二项下服务费19.98万元。 2021年3月16日,原告销售经理***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进行催款。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时间戳认证证书、发票、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双方主要合同义务为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APM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对应的服务费1389600元,但其至今仍有1169800元未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的诉求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未就其中629800元开具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主要合同义务为支付价款,而开具发票为原告应履行的合同的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被告不能因为原告未履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并且,就原告已开具的759800元发票中,被告尚有54万元款项未予支付,故原告未就剩余款项开具发票具有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违约金,且计算标准并不过分高于其遭受的损失,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调整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库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1169800元; 二、被告库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8789.7元(计算方式见附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7.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库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合同号 各合同项下分期应付服务费金额(元) 发票开具日 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日 暂计截止日 违约金计算方式 暂计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违约金上限计算方式 违约金上限(元) 最终违约金(元) NBS200902 185,000(已于2021年12月24日偿还2万元,本期费用以尚欠的16.5万元作为计算违约金基数) 2021/1/5 2021/1/12 2022/9/6 自起算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暂计截止日2022年9月6日,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29,848.5 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未付费用的5% 8,250 8,250 185,000 2021/5/17 2021/5/22 2022/9/6 26,251.5 9,250 9,250 NBS201201 199,800(已于2021年1月29日偿还) 2021/1/5 2021/1/25 2021/1/29(实际还款日) 299.7 9,990 299.7 199,800 未开具 2021/5/25 2022/9/6 28,171.8 9,990 9,990 NBS201213 190,000 2021/1/5 2021/1/25 2022/9/6 33,630 9,500 9,500 190,000 未开具 2021/6/30 2022/9/6 24,738 9,500 9,500 NBS210965 120,000 未开具 2021/9/1 2022/9/6 13,356 6,000 6,000 120,000 未开具 2022/3/1 2022/9/6 6,840 6,000 6,000 逾期付款违约金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