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136号
原告: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5号楼B座1层B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麒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嗣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B栋7楼。
法定代表人:蒋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阳,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56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845元,由原告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潘 亮
陪审员 吴 沚 凝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丽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