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5号楼B座1层B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麒麟,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7层710室。
法定代表人:邵京宁,董事长。
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5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无网络银行账号、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商业银行账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555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卫
审判员 宫 亮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