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逸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5号楼B座1层B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世春。
被执行人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1楼C7室。
法定代表人高德忠。
申请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32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49,085.5元、违约金(以149,08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9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律师费14,912.55元、仲裁费9,905元,另承担执行费2,667.0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清
审 判 员 龚斯峰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杰二
书 记 员 朱晶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