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796号
原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55号1幢A区。
法定代表人:杨仙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粤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红旗村宝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粤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仁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令
书 记 员 徐程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