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2124号之二
原告:安徽中铸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含山工业园区(林头镇)鑫之源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N0HW793(1-1)。
法定代表人:许永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敏,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55号1幢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12208804G。
法定代表人:杨仙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中铸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中铸铸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铸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安徽中铸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程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许 彤
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