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土家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晓红,女,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智,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强,男,土家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列五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庆、杨松,均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徐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全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徐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立奇,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第三人: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亮,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高晓红、朱智、郑强因与被申请人郑徐平、深圳市全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光公司)、郑立奇及原审第三人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专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9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晓红、朱智、郑强共同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将再审申请人提起的合同之诉歪曲为侵权之诉错误。涉及到“将深圳市中技源专利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源公司)重组到全光公司名下”的条款中并没有“除政府登记部门延误外”的内容。涉案增资协议只对全光公司的重组作了“除政府登记部门延误外”的约定,对于将中技源公司重组到全光公司的名下,没有该约定。涉案增资协议明确中技源公司的重组要在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不设任何前提条件。关于未将中技源公司重组到全光公司名下是否构成违约,不能根据涉案增资协议第4.2条进行判断。由于郑徐平、全光公司、郑立奇违约,导致再审申请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增资协议签署后,郑徐平、郑立奇积极与中国专利公司联络,郑徐平、中国专利公司、中技源公司共同配合,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申请办理中技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认为中国专利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深圳市企业注册业务指导汇编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审查操作指引的要求,中国专利公司转让所持中技源公司20%股权应当由中国专利公司的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中国专利公司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速生黑发油及其制造方法)的权利人一直是刘文玉,未登记为国有产权,故拒绝就中国专利公司转让所持中技源公司20%股权事项出具批复意见。据此,二审法院认定郑徐平因上述原因未能办成中技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属于涉案增资协议约定的“政府登记部门原因延误”情形、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高晓红、朱智、郑强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高晓红、朱智、郑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晓红、朱智、郑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郑捷夫
审判员  胡晓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朱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