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等与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3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316号粮贸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一审被告:北京华富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校尉胡同5号(文达物业0501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技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文成会计师事务所)及一审被告北京华富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恒通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专利技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1.被申请人的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2.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二)两审法院均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将与申请人同等地位的其他二位股东宗立公、***列为被告,属于遗漏当事人。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以瑞文成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丰源鸿泰公司(后更名为华富恒通公司)验资过程中存在虚假验资为由,判决瑞文成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富恒通公司不能向***全部清偿530777.47元赔偿款时,在验资时所证明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5月11日,因瑞文成会计师事务所主动履行了判决,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故2015年5月11日为瑞文成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其最终赔偿数额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日开始计算。而瑞文成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9日提起一审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瑞文成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华富恒通公司追偿,并要求专利技术公司对华富恒通公司上述赔偿款项在其未出资67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瑞文成会计师事务所主体适格。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问题。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专利技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