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第七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新疆坤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8860号 原告:新疆坤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47号。 法人代表人:***,该开发院院长。 被告: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47号。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坤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坤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坤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坤达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坤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