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辖50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城关呼清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
法定代表人:***。
***与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和***共同支付***劳务工资12600元;2.请求判令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与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签订了《钻井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区补充水文地质勘查及满都拉图镇后备水源地水文地质详查”项目水文地质钻探施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设备进出场、设备安装、取芯、成孔、下管、投砾、封孔、洗井、抽水试验以及提交有关钻探的施工资料。2017年5月份,***通过***雇佣进入了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内蒙古自治区××区补充水文地质勘查及满都拉图镇后备水源地水文地质详查”项目工作,工作截止到2018年2月份,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和***欠付***工资共计12600元,有***2018年2月3日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条内容为***今欠***工资伍万伍仟元整12600元。但是经***多次催要,相关各方均互相推诿,拒不支付***的劳务费。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的委托方,未尽到监督义务;且在***等不断催要下,依然在未预留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向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支付了工程款,致使***工资无法落实,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的法人***是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根据有关回避制度,为了不影响本案的公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案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一的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的法定代表人***系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该案由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使当事人产生是否公正审判的质疑,故本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翟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