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第七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24民初1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 负责人:***,职务:该钻井队经营者。 经营场所: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呼清路西。 被告: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院长。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的副总工程师。 原告***诉被告***、和林格尔县富源钻井队、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