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卢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赵埝寒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京 书 记 员 程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承揽,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