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6613号
原告:成都众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群益路。
法定代表人:李汝忠,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燕,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文,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北路**附**。
法定代表人:曾传兵。
原告成都众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众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众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4.5元,由原告成都众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蒲永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林
书 记 员 宋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