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324执1910号
***、贵州荣浩(集团)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荣浩(集团)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正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正劳人仲字[2020]第19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荣浩(集团)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贵州荣浩(集团)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88341.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2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荣浩(集团)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执19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2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