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5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才,贵州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遵南大道翰华国际花园1栋1单元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X3075K。
法定代表人:杨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2栋1-8号,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EC8J256。
法定代表人:李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浩公司”)、习水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4元,由***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审 判 员 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