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581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邦,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X3075K,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遵南大道翰华国际花园1栋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龙雅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和锐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