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429民初539号
原告:崔某,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熙力(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崔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以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已全部支付补偿款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