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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8613号 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7.29元,由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