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8613号
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7.29元,由原告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