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03民初956号
原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5653695M,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十二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青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41TH553,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开善路2号附8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青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