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5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迎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萌,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住济源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慧娟
审判员 于保林
审判员 金 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韶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