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3798号
原告: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告:***,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告:王玉臣,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告:潘云发,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臣、潘云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为同级法院移送案件,本案未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王学良
人民陪审员 刘忠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