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润兴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民初1400号
原告: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南大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任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辉、骆智舒,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润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中路161号自编6、7号楼三、四层广州市国正商贸城425A房。
法定代表人:陈依敏。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润兴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原告表示其是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河沙采购合同》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支付货款462264元,被告未向其提供货物,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经法庭释明,原告确认本案实为买卖合同纠纷,其改为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被告返还货款。原告提供的《河沙采购合同》载明,原、被告约定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虽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原告已确认本案实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改为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被告返还货款。原、被告之间已在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并未应诉答辩,本案又未经管辖异议程序,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子彦
人民陪审员  凌娟娟
人民陪审员  庄红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燕
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