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326-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荣镇南大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恩,该公司负责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另行起诉要求事故车辆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人民陪审员  崔新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