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路安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白山市路安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02执369-1号
申请人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路安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白山市青松路4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602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白山市路安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白山八道江支行××中的存款577800.00元予以扣划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二、将该账户中的存款222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