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383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被告:渭南绿盛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渭南绿盛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7668.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人介绍受雇于被告从事化肥装卸工作。2020年4月12日,原告在临渭区XX镇附近销售点卸货时滑落摔伤。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被告并未雇佣原告及支付工资,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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