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东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154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西安市东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法规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法规处干部。 被执行人西安市东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3号。 被执行人西安市东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于2012年1月30日擅自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本市咸宁中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1-02(2012)第46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1-02(2012)第46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