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4892号
原告:北京***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46-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2号院JZ1959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