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77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北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35号院1号7层F701-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HCT1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3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友谊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4987256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发展部部长。
原告***与被告***、***、北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莱芜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