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77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北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35号院1号7层F701-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HCT1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3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友谊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4987256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发展部部长。 原告***与被告***、***、北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莱芜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