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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武汉合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乐村盛泰苑7栋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武汉合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仲裁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5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合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587号裁决书,指定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