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异9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合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乐村盛泰苑7栋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对武汉合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587号裁决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武汉合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作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合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是其作为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合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