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泛斯工程有限公司

景洪嘎洒中桥钢材租赁部、云南金泛斯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保331号
申请人:***洒中桥钢材租赁部,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高速路旁中国石油加油站背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1MA6XXXX。
经营者:鲁典春,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A-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XX。
法定代表人:黄永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太荣,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洒中桥钢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云南***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张太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申请人***洒中桥钢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凤凰支行账户:24×××21内的606395元存款予以冻结,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保单号:190XXXX61),保险限额为606395元。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9月4日在对被申请人云南***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凤凰支行账户:24×××21的银行账户中606395元存款予以冻结时,因账户余额为265504.28元,故实际冻结265504.28元,本院作了限额606395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保3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