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1执复10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市)。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某)(2023)黑011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某于2023年1月6日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某某查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黑0112执133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891,441.98元。2022年9月26日,某某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结(2022)黑0112执1334号案件的强制执行,解除(2022)黑0112执1334号裁定的冻结,并向该院提交了“关于协商工程维修重建相关事宜的函”、“快递底单及行程单”二份证据(以上证据为复印件)。该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黑0112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某某的异议请求。现某某再次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2022)黑0112执1334号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对扣划的款项予以执行回转。
某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经确定某某系被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异议人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其理由实质体现的是对原生效判决不服,其应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异议人某某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作出(2023)黑011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某某的异议请求。
某某以相同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某某(2023)黑011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某某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某某对其名下财产予以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其复议理由系对本案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2执异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