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讯融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41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讯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338号创客广场B3-21-001。
法定代表人:杨京,总经理。
被执行人:滕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北京宝讯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滕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662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宝讯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滕越支付233 7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滕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滕越名下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滕越名下银行账户5个,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宝讯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33 78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有233 78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滕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滕越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滕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民初662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薛恩同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