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号创意产业园**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3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原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