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1民初23386号 原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81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世纪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公司)信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景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生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景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的中民汇丰2号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民生信托公司返还本金5000000元;3.判令民生信托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民生信托公司向宏景世纪公司返还收取的信托报酬费用暂计1元;5.判令民生信托公司支付宏景世纪公司律师费10000元;6.诉讼费由民生信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3日,宏景世纪公司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约定:宏景世纪公司认购/申购金额5000000元,认购/申购申请日为2020年10月13日,信托单位封闭期为184天,信托到期日为2021年4月14日。宏景世纪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中信银行北京金运大厦支行转账5000000元。根据信托合同第八条(1)中约定:受益人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在其封闭期届满时自动退出,受益人在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前不得提前部分或全部赎回,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信托利益,封闭期届满后不得申请续期。宏景世纪公司的信托单位期限届满后,民生信托公司并未分配信托利益,未尽到受托人的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民生信托公司违反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包括违规运用资金、违反投资比例限制、涉嫌虚假宣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明知汇丰2号已经出现问题仍向投资人推介销售,违规委托销售公司销售信托产品,致使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无法实现,宏景世纪公司有权解除信托合同。本案信托合同解除后,民生信托公司应当返还本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利息、律师费。基于上述理由,宏景世纪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民生信托公司辩称,第一项到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本案信托合同不符合解除的条件,民生信托公司也没有违约。第四项构成重复起诉,不同意支付。第五项没有合同依据,第六项不同意承担。信托属于投资类产品,目前底层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出现了流动性风险,除了宏景世纪公司以外还有大量的投资人要求兑付,目前无法满足所有人的兑付要求。民生信托公司目前正在努力变现按时间顺序兑付。民生信托公司已经尽到了信托管理人的义务,不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在产品推介、履行合同、信息披露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民生信托公司向宏景世纪公司进行推介产品时已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委托人应自行承担信托风险。目前信托财产实际损失尚未确定,宏景世纪公司要求以固有财产支付收益,不符合信托的法律规定。涉案产品投资人众多,民生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是民生信托公司履行管理责任的基础,如果投资人都要求民生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兑付,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对其他投资人也会造成极大不公,请求法院驳回宏景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信托合同订立及出资情况 2020年4月28日,民生信托公司发布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载明信托计划于2020年4月28日成立,成立规模为64400000元,信托计划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8日。信托计划受托人为民生信托公司,保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3日,宏景世纪公司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了《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 受托人为民生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名称: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RMBS、PRN、CLO等监管部门认可并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时仅限于债券逆回购,待监管许可后可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等)、海外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许可的前提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本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通过认购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投资于上述标的。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等级不低于A-1。另外,信托计划可通过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股权类资产。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资金不得同时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在不突破上述投资范围的情况下,各期信托单位的投资范围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制定,最终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同时,受托人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委托人交付的部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信托计划的类型:本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 信托计划规模: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 信托计划期限:预计存续期限为120个月。各信托单位期限:信托计划可分期发行,各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为自该信托期限信托单位取得日至封闭期届满日止。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16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若干等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单位份额计算规则详见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份信托合同对应一个委托人,同一委托人的一份《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书》对应该委托人当次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投资者多次认购/申购信托单位需签订多份《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书》。信托单位可分期发行,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或运行情况,自主决定发行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封闭期等要素由受托人根据即期市场情况所能构建的最佳投资组合及委托人的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投资者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具体要素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函》为准。封闭期内,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赎回。封闭期届满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不可延长。 信托单位的赎回:(1)封闭期:受益人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在其封闭期届满时自动退出(即自动赎回),受益人在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前不得提前部分或全部赎回。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信托收益,封闭期届满后不得申请续期。(2)赎回信托资金的计算:封闭期结束后,赎回金额以退出日I前一交易日(T-1日)信托单位净值为计价基准,按以下公式计算……(3)赎回款项的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赎回资金将在T+5日内任一工作日予以支付。 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信托单位总数的10%,即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受理时,受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官方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受托人可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信托财产净值无法计算;(3)受托人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其他委托人的利益时;(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计划的资金出现困难时;(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合同约定且中国银保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投资组合范围: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RMBS、PRN、CLO等监管部门认可并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时仅限于债券逆回购,待监管许可后可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等)、海外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许可的前提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本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通过认购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投资于上述标的。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等级不低于A-1。另外,信托计划可通过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股权类资产。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资金不得同时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本信托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因所持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如上述情况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称《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不一致的,则按照《资管新规》第四条要求执行。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的,其投资范围不超出上述约定。在不突破上述投资范围的情况下,各期信托单位的投资范围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制定,最终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除上述投资外,本信托作为投资性资金信托,受托人还将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的规定,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按照信托资金1%的标准以信托财产代表信托计划认购保障基金。受托人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基金本金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是信托利益的组成部分。信托计划成立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或授权代表)就该笔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投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无须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通过。 信托财产投资限制: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进行投资管理时,应当遵循下述所列投资限制:(1)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一级市场发行、定向增发、打新基金;(2)不得直接或间接从股权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3)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金融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股票期货、股指期权、股票期权等;(4)不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本信托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如以上投资限制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则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同意由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为本信托进行投资运作,受托人进行本信托的投资运作,代表了本信托项下委托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受托人的投资运作应符合信托文件中关于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 信托合同受托人义务:(1)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5)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受托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信息披露: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1)定期或临时信息披露:每工作日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节假日、公休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所投资各类资产的发行人存在重大信用风险可能导致无法到期足额偿付;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中国银保监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托合同同时约定并载明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保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投资于其他资管产品风险、本金损失风险、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技术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税收风险、《资管新规》风险、信托财产净值化管理及估值方法的风险、投资限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 信托合同附件四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书中载明:宏景世纪公司认购/申购金额为5000000元,认购/申购申请日为2020年10月13日,运作周期为184天,此次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受托人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计提基准为6.6%。 上述合同签订后,宏景世纪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民生信托公司信托专户转账5000000元。 二、民生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21年9月30日,民生信托公司发布《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21年第三季度管理报告》。管理报告载明:信托计划存续规模为8.1965亿份,信托计划成立日为2020年4月28日,到期日为2030年4月28日;资金运用情况为:银行存款72013.27元,其他货币资金(含货币基金工具)4541.31元,交易性金融资产437098562.95元,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420333997.57元,其他41382782.77元。本报告期内该信托计划无重大风险事项发生。 三、信托合同到期履行情况 2021年5月14日,民生信托公司向宏景世纪公司发出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函,载明:我司已收到宏景世纪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我司发出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书》,我司作为《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20-MSJH-174-1-338)之受托人,现已收到贵方交付的申购资金5000000元。同时确认,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贵方信托单位存续份额4847309.74份;信托单位取得日为2020年10月13日,信托单位到期日为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13日产品净值为1.0766,信托单位存续份额利益分配日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6月25日、8月31日、9月16日,民生信托公司向宏景世纪公司账户分别转账170983.29元、19028.29元、167896.64元。 四、民生信托公司出具兑付安排情况 2021年5月17日,民生信托公司出具中民汇丰1-5号项目兑付安排,载明:汇丰1-5号项目目前出现流动性问题,同时底层资产变现有一定困难,回款时间尚不能确认,故无法及时兑付。目前管理人已就汇丰1-5号兑付向公司申请固有支持以及向泛海控股和泛海集团申请流动性支持,泛海控股及泛海集团同时针对汇丰1-5号提供了增信承诺。根据上述情况,汇丰1-5号项目最新兑付安排如下:1.汇丰系列5个项目全部存量未分配客户信托利益分配日均截止到2021年5月14日,我司可出具对应最新确认函;2.自2021年8月底起,汇丰系列项目根据回款情况按客户持有份额比例兑付,时间安排如下表:2021年8月底兑付比例10%,2021年9月底兑付比例20%,2021年10月底兑付比例20%,2021年11月底兑付比例20%,2021年12月底兑付比例30%;3.如项目于2021年6月18日及2021年6月30日分配收到50000000元及20000000元回款,款项立即用于兑付,不需等待8月底。 2021年8月29日,民生信托公司出具关于中民汇丰1-5号项目兑付安排的补充说明,载明:接公司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的通知,中国泛海及泛海控股拟在2021年8月30日至9月18日期间分批分次为公司提供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流动性支持用于汇丰系列项目等产品的兑付,以满足此前作出的至2021年8月底兑付比例达到10%的承诺。剩余兑付时间节点及兑付比例仍按照原安排执行。 2021年8月31日,民生信托公司出具中民汇丰1-5号项目兑付安排,载明:汇丰1-5号项目目前出现流动性问题,同时底层资产变现有一定困难,回款时间尚不能确认,故无法及时兑付。目前管理人已就汇丰1-5号兑付向公司申请固有支持以及向泛海控股和泛海集团申请流动性支持,泛海控股及泛海集团同时针对汇丰1-5号提供了增信承诺。根据上述情况,汇丰1-5号项目最新兑付安排如下:1.汇丰系列5个项目全部存量未分配客户信托利益分配日均截止到2021年5月14日,我司已出具对应确认函;2.自2021年9月起,汇丰系列项目根据回款情况按客户持有份额比例兑付,时间安排如下表:2021年9月18日兑付比例10%,2021年9月底兑付比例20%,2021年10月底兑付比例20%,2021年11月底兑付比例20%,2021年12月底兑付比例30%以及2021年5月14日至本金兑付期间的预期收益。 2021年9月10日,民生信托公司出具关于中民汇丰1-5号项目兑付安排的补充说明,载明:接公司关联股东中国泛海及泛海控股的通知,中国泛海及泛海控股现正积极筹措资金,为我司提供1.9亿元流动性支持以用于汇丰系列项目等产品的兑付,资金到位时间不晚于2021年9月18日。 2021年9月17日,民生信托公司向投资人发送致歉函,主要内容为:根据本公司关联方中国泛海和泛海控股的书面通知,原计划于2021年9月18日前由中国泛海和泛海控股为本公司提供1.9亿元流动性支持,用于汇丰等产品兑付,因中国泛海和泛海控股四笔计划回款中仅有一笔资金到位,尚有1.1亿元需中秋节后再协调各方陆续落实,由此给投资人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五、关于监管部门的核查及处罚情况 部分投资人就民生信托公司汇丰2号产品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本院依法调取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京银保监举复YJ2021303-45、193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部分内容载明:关于反映民生信托公司违规运用信托资金的问题。经核查,民生信托公司将汇丰2号信托资金用于如下用途:一是通过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其股东或用于认购股东方发行的债券,规模合计约6.44亿元。二是绕道信托计划投向民生信托发行的底层资产已出险的信托项目,规模合计约3.4亿元……汇丰2号《信托合同》关于投资比例部分约定“投资标准化资产比例不低于70%,非标准化资产比例不高于30%”。实际上,汇丰2号投非标比例36%,投向标准化债券比例为64%,投向非标资产比例超出合同约定的30%投资比例要求。……目前汇丰2号、汇丰4号底层资产中非标资产部分均已出现风险、投资但债券已出现主体违约情形或均尚未到期,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民生信托公司上述行为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符。我局已责令民生信托公司进行整改问责,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关于汇丰系列产品涉嫌资金池问题。经核查,汇丰2号、4号符合非标资金池业务特征,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的规定不服。我局已责令民生信托按照资管新规过渡期要求进行整改,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关于反映民生信托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2021年5月,汇丰2号、4号出现无法向投资人兑付问题,此时相关底层信托资产尚未变现完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民生信托公司应加速处置底层资产,待底层资产变现后对上述信托项目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核查认为,汇丰2号、4号项目出现兑付困难后,民生信托公司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产品底层资产、风险情况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符。我局已责令民生信托公司进行整改问责,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庭审中,宏景世纪公司在本案2021年12月20日首次开庭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民生信托公司亦在该日知悉宏景世纪公司增加的该项诉讼请求。民生信托公司称,因项目无法正常回款及运作,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封闭期整体于2021年5月14日到期,到期的后果是以分配日确定的净值为准,后期因底层资产没有变现,没有足够资产进行分配,导致未能按照兑付安排向投资人兑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民生信托公司提交书面核实意见称,本案诉争的信托合同原封闭期满日为2021年4月15日,取到期日前一日净值为1.07。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托合同》、转账记录、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书、付款凭证、中民汇丰1-5号项目兑付安排2份、中民汇丰1-5号项目兑付安排及补充说明2份、致歉函、产品推介资料、举报调查意见书2份,被告提交的成立公告、付款凭证、中民汇丰2号资金信托计划2021年第三季度管理报告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信托合同虽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民生信托公司出具认购/申购确认函亦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宏景世纪公司以民生信托公司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其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并要求民生信托公司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民生信托公司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合同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缔约的重要内容,各方均应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民生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应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受托义务。 首先,针对信托财产管理。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20年4月28日,系在《资管新规》发布之后。《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涉案信托确定的类型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应低于80%。民生信托公司在本院释明后拒绝提供产品的投资指向,因民生信托公司提交的季度管理报告未能披露底层资产具体情况,且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认定民生信托公司亦存在违规行为,民生信托公司无法证明本案信托计划的实际投资符合合同约定。民生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对自己管理信托财产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负有举证能力而坚持不提交信托专户交易明细,本案中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 其次,针对信息披露。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论,汇丰2号项目出现兑付困难后,民生信托公司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底层资产、风险情况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本案诉讼中,亦未对其底层资产情况做出说明。 最后,针对封闭期满后的合同履行。民生信托公司虽主张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由于信托计划存在流动性风险,且存在大量的投资人要求兑付的情况,民生信托公司现在无法满足全部投资人的兑付申请,故而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益人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在其封闭期届满时自动退出(即自动赎回),受益人在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前不得提前部分或全部赎回。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信托收益,封闭期届满后不得申请续期。”民生信托公司的陈述与其向投资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明显不符。虽然民生信托公司认为合同存在拒绝或者暂停赎回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交符合该情形的证据,且本案的信托单元在封闭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即自动退出,不需要向民生信托公司进行申请,进而民生信托公司亦无权拒绝赎回。其应当在封闭期满日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单位的净值,以确定信托单位的损益情况。现民生信托公司已提供宏景世纪公司封闭期满前一日产品净值,且在2021年5月14日重新向宏景世纪公司出具认购/申购确认函,根据认购/申购确认函记载,宏景世纪公司投资的5000000元并未亏损且存在收益,民生信托公司虽在份额确认函承诺的2021年12月31日前,已向宏景世纪公司支付部分款项,但并未足额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已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民生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行为。民生信托公司虽辩称底层资产正在处置中,但对底层资产情况及处置情况均不能作出说明。民生信托公司的多重违约导致宏景世纪公司申购信托产品份额,在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后依约得到兑付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宏景世纪公司要求解除信托合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宏景世纪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民生信托公司亦在当日知悉宏景世纪公司变更后的诉求,故本院确认双方于2020年10月13日签署的《中国民生信托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信托合同解除后,民生信托公司应当返还宏景世纪公司交付的信托资金。因民生信托公司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民生信托公司还应当赔偿宏景世纪公司的损失,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利益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民生信托公司已按照其出具的份额确认函披露的信托份额净值计算收益,并向宏景世纪公司进行了部分兑付,本院酌定将已兑付之收益部分冲抵合同解除前之利息损失,对合同解除后的利息损失金额予以调整。 关于宏景世纪公司要求民生信托公司向其返还已收取的信托报酬,该项诉讼请求未明确金额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宏景世纪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的《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金5000000元; 三、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上述第二项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4805元,由原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5元(已交纳),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