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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易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167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津0110民初167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0362.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应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60362.76元就本案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