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行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行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行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693309667L,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行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03民初3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文书:***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货款10056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3年3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工具,冻结期限为一年; 2、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淮安市****的不动产,查封金额为105176元。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案执行过程中,2023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803执99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