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4120号
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韩芝雪,女,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行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芝雪、江苏行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