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前进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静坤,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郑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13执114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忠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