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2779号
原告: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申请撤诉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华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