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105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及酬金共计596,700.00元及利息(从2006年6月9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驳回原告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8.00元,由原告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19.00元,由被告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49.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3,235.97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1,152,992.11元,执行到位283,235.97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