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建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6164号 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设建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9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设建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7元,由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