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503民初2149号 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马公司)与被告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到万家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到万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由被告给付拖欠的混凝土款210780元并承担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期间的违约金5849元,2022年9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5.55%计算。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西安安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麦积金恒国悦府项目试锚桩工程”向原告购买商砼。自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1月9日,原告共向该工程供应商砼共437立方,总价210780元,双方进行对账结算,但西安安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西安安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就该货款支付进行协商,同意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并于2022年3月5日出具了情况说明。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福到万家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赛马公司与西安安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买卖混凝土的口头协议。2020年10月7日至11月9日期间,赛马公司共向西安安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麦积金恒国悦府项目试锚桩工程”供应混凝土437立方,总价值210780元。后经赛马公司催要,西安安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我公司承建的天水金恒国悦府项目工程款,经协商我公司欠付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210780元由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赛马公司和福到万家公司均在情况说明上签章确认。但经赛马公司催要,福到万家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赛马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西安安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福到万家公司已经赛马公司同意,故债务转移行为合法有效。福到万家公司在接到债务转移通知后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赛马公司要求福到万家公司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赛马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10780元,并支付截止2022年9月5日的违约金5849元,合计216629元,2022年9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甘肃福到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