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731号
原告: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B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15039Q。
法定代表人:胡亚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环球经纬(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黔程慧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阳关大道附100号贵阳高新信息软件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GXBBU87。
法定代表人:吴祥,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程慧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原告广州市盛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24元,由原告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