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24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24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