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24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吉0524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监理、预算费用9474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8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981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8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未履行义务。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依法对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于2018年6月20日拍卖被执行人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河县柳河镇河北新区鑫润河建材农资市场C7门市(房屋登记编号:王船口一区19栋201、202、203、204、207、208)房屋。上诉房屋经法院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拍卖结果均为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愿意以流拍价779050.00元接受该房屋抵顶相应债务。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对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诉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海洋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